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地方立法别搞“景观化”
2013-10-01 11:35 东莞人事考试网 来源:东莞市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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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器外便溺罚款100元、公厕苍蝇数不得多于2只……近来,个别地方法规中的雷人规定屡屡见诸报端,立法缺乏可行性和针对性,往往成为一种“景观式立法”,中看不中用,甚至有哗众取宠之嫌,难以发挥预期效果。
我国立法法规定,地方立法主要是为了执行上位法和管理地方性事务,重在“拾遗补缺”,“具化”法律规定。反观现实,一些地方立法规定虽然具体到罚款数目、罚款标准,但缺乏配套执行制度,难以转变成“行动中的法律”,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建立起了规模庞大、种类繁多的地方法规体系,但也在不经意间让一些地方形成了对立法的惯性依赖,“言必称立法”,过分追求立法的速度和规模,相对忽视立法质量和法律实施。个别地方主管立法的领导干部甚至将此作为个人政绩的表现,搞“立法大跃进”,地方立法的质量自然难以保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效果是以立法质量为保障的。地方立法部门应当重视锻造“良法”,当然,这需要破除立法的政绩冲动,注重前期调研论证,鼓励公众参与,以“管用好使”为标准,设计好“关键的那么几条规定”。
《 人民日报 》( 2013年09月30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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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东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