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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东莞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学会区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2019-12-24 14:57 东莞人事考试网 来源:东莞事业单位招聘网东莞华图在线咨询

      关于2019年东莞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学会区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这个话题,很多考生都非常感兴趣,本文从网上搜集了一些关于广东事业单位公基资料,公基常识备考资料的信息进行了相关解读,一起来看一下。

      广东事业单位招聘网今天教大家学会区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

      在广东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其中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为两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出现就是比较容易拿分的题目,对于这两个知识点,你掌握了吗?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题目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一、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法律后果:(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利息。(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二、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利的行为。

      法律后果: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例】在下列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某市郊区新建地铁,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度升值

      C.甲以拾得的2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代耕之田

      【答案】D

      【解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故本题答案为D。

      【例】甲租住在乙的房屋内,乙在异地工作。因连日大雨致乙的房屋有坍塌危险,为解燃眉之急,甲请人将房屋加固。双方租赁合同中无房屋维修义务的约定。对修房费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擅自改变乙的房屋状况,应自行承担修房费

      B.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由受益人乙承担修房费

      C.甲作为承租人负有维修房屋的义务,应承担修房费

      D.甲修房是为防止自己利益受损,应与乙分担修房费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民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A项错误,甲为避免乙的房屋坍塌,而请人加固房屋,此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因此应由乙承担修房费,甲无需承担修房费。B项正确,甲为避免乙的房屋坍塌,而请人加固房屋,此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应由受益人乙承担修房费。C项错误,根据题干得知,双方租赁合同中无房屋维修义务的约定。甲作为承租人没有维修房屋的义务。D项错误,本题案例中,连日大雨可能会导致乙的房屋有坍塌的危险,甲为了乙的利益,同时也为自己利益(继续租房),主动请人将房屋加固。在为乙的利益方面成立无因管理,故应由受益人乙承担修房费。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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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东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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