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甲、乙丢掉借条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1-09-26 20:00 东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多选题
就甲、乙丢掉借条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应该赔偿丙五万元 B 物业公司与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 丙可以向法院起诉甲、乙以保护自己权益 D 公安机关可以对甲、乙丢掉借条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正确答案:AC

[华图教育题目解析]: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甲、乙丢掉借条的行为导致丙主张5万元的债权缺乏证据支撑,是对丙债权的侵犯因此甲、乙应当对丙的损失进行赔偿A项正确甲、乙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B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甲、乙侵害丙的债权,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项正确甲、乙丢掉的借条金额为五万,不符合治安处罚范畴D项错误故本题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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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东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