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共育有三儿一女,2000年甲在公证机关公证下
2021-11-20 09:46 东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单选]
某甲共育有三儿一女,2000年甲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立a遗嘱将其财产给予其小儿子所有,后因与小儿子关系恶化,甲又自书b遗嘱决定将财产给予二儿子所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 a遗嘱因经公证而效力优先,故应以a遗嘱为准
B . b遗嘱为后立遗嘱,故应以b遗嘱为准
C . a、b遗嘱均因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而无效
D . a、b遗嘱均因可能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而效力待定

参考答案:A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a遗嘱是公证遗嘱,而b遗嘱是后立遗嘱,所以应当以a遗嘱为准,所以选A。
第二步:分析选项
B选项:a遗嘱是公证遗嘱,而b遗嘱是后立遗嘱,应当以a遗嘱为准,排除。
C选项: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不会因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而无效,排除。
D选项: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和指定性,不会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而效力待定,排除。
故本题选A。
知识拓展:
2021年1月1日最新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即2013年的题应选A,2021新民法典实施后应选B。
【2013-浙江A-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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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东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