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
2022-12-17 16:57 东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单选题]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 .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 .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 .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为民法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本题中张某11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他的父亲作为其监护人,有责任付款。
故本题选B。
【2008-国考-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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