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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

    2022-12-17 16:57 东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题目

    [单选题]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 .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 .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 .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优质答案

      参考答案:

    B

      

    解析

      答案解析:

    本题为民法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本题中张某11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他的父亲作为其监护人,有责任付款。


    故本题选B。
    【2008-国考-113】

      以上是关于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 的参考答案及解析。详细信息你可以登陆东莞公务员考试网。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点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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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东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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